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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時藥品產生裂片處罰藥店?

2011-02-15 09:08 來源:中國醫(yī)藥營銷聯盟 我要評論 (0) 點擊:

核心提示:某藥監(jiān)部門接到患者舉報稱,在轄區(qū)一藥店購買的某藥品(糖衣片)打開包裝幾天后,藥品全部裂片,懷疑存在質量問題。隨后,執(zhí)法人員經過檢查發(fā)現,該藥品在打開包裝時不會產生裂片,只有暴露于空氣中幾天后才會出現裂片的情況。執(zhí)法人員將可疑藥品送藥檢所檢驗,結果是“合格”。

某藥監(jiān)部門接到患者舉報稱,在轄區(qū)一藥店購買的某藥品(糖衣片)打開包裝幾天后,藥品全部裂片,懷疑存在質量問題。隨后,執(zhí)法人員經過檢查發(fā)現,該藥品在打開包裝時不會產生裂片,只有暴露于空氣中幾天后才會出現裂片的情況。執(zhí)法人員將可疑藥品送藥檢所檢驗,結果是“合格”。

對此,執(zhí)法人員產生了分歧:有人認為,藥品在打開包裝前沒有裂片,也就是說患者在購買時,藥品是合格的。之所以產生裂片,原因是使用過程中受環(huán)境影響所致,因此,藥店不應對此負責,藥監(jiān)部門當然也不該對藥店進行處罰。

也有人認為,既然患者在使用時,發(fā)現藥品出現裂片,就可認定該藥存在質量問題,即將藥品認定為劣藥,并對藥店購進的該批藥品全部按劣藥處理。

還有人認為,應對藥店已售出的產生裂片的藥品按劣藥論處,未售出的藥品認定為合格。

【分析】  

筆者認為,不應將上述產品認定為劣藥并以此處罰藥店。

行政處罰是一種打擊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最易侵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種具體行政方式。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除應遵循法定程序外,還應注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證據的采信,以真實、可靠、確鑿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以嚴格、明確的法律依據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避免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就涉及到認定劣藥的證據采信和處罰依據問題。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78條規(guī)定,對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第49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除了“身份型劣藥”(即不需通過法定技術標準的成分檢驗,而僅憑其外在“身份”即可認定為劣藥的,如第49條第三款),判定其他藥品是否為劣藥的唯一法定標準是藥品檢驗報告,而且必須載明藥品檢驗報告。

藥品檢驗報告作為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特定批次的藥品是否符合藥品批準的證明文件和技術鑒定,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是判定抽驗藥品質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據,可直接作為藥監(jiān)部門對不合格藥品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藥品“送藥檢所檢驗是合格的”,因此,不能將藥品認定為劣藥并予以處罰。

另外需明確的是,藥品作為特殊商品,具有更高的質量可靠性和質量均一性,對藥品質量的判定應按“批次”進行,同一批次的藥品應具有相同的質量要求,或者全部合格,或者全部不合格,不存在同一批次藥品合格與不合格并存的現象。因此,第三種意見按部分劣藥處罰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本案中,既然藥品檢驗報告證明藥品是合格的,就不能認定其為劣藥并施以行政處罰,而應給予一定的行政指導,將藥品裂片這一問題及時告知廠家,要求其改進工藝,避免上述問題再次發(fā)生。

 

Tags:藥品 藥店

責任編輯: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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