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2年5月3日《新京報》報道,5月2日,修正藥業(yè)發(fā)布最新聲明稱,已銷毀三個批次不合格膠囊產品,約14萬盒。據記者了解,修正藥業(yè)是首家對外宣布已銷毀不合格膠囊的涉事藥企。此前其他涉事藥企如長春海外制藥、丹東市通遠藥業(yè)、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yè)、通化金馬(000766,股吧)藥業(yè)已宣布召回。
與其它涉案藥企相比,修正藥業(yè)將“毒膠囊”銷毀,無疑是對億萬消費者的身心健康較為負責的做法,而體現(xiàn)了其一直宣稱的“良心藥、放心藥”之企業(yè)宗旨。但是,“毒膠囊”涉案藥企豈能以銷毀了之?
面對“毒膠囊”案,有專家認為,法律“沒有罰款的規(guī)定,就像一個紙老虎,對藥企的震懾力當然不足。”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由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一并審批。 藥品生產企業(yè)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
那么,像修正藥業(yè)、長春海外制藥、丹東市通遠藥業(yè)、吉林省輝南天宇藥業(yè)、通化金馬藥業(yè)、通化盛和藥業(yè)、通化頤生藥業(yè)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yè)和四川蜀中制藥等9家涉案藥企所使用的“毒膠囊”這一包裝材料和容器,是否經過有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批了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有關“劣藥”的界定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則按劣藥論處。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由此可見,如果有關涉案藥企使用“毒膠囊”沒有經過審批,那么其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有關責任人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假如有關涉案藥企使用“毒膠囊”是經過審批的,那么相應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則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總而言之,筆者希望國家有關部門,都能站在最大限度保障中國民眾身心健康的高度,依法予以徹查涉案藥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而不能讓“毒膠囊”涉案藥企以簡單的銷毀了之。
文/羅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