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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藥是否該將“保密”進行到底

2013-02-27 15:17 來源:醫(yī)藥經濟報 作者:陳學宇 點擊:

核心提示:云南白藥憑借“國家保密配方”之助力,近些年取得了不俗的業(yè)績。但早些年,云南白藥以膳食補充劑的身份打入了美國市場。由于國內銷售的云南白藥說明書沒有標明成分及各自含量而在美國銷售的卻寫得很清楚,如此“內外有別”的做法令民眾頗為惱怒。

云南白藥憑借“國家保密配方”之助力,近些年取得了不俗的業(yè)績。但早些年,云南白藥以膳食補充劑的身份打入了美國市場。由于國內銷售的云南白藥說明書沒有標明成分及各自含量而在美國銷售的卻寫得很清楚,如此“內外有別”的做法令民眾頗為惱怒。2010年時,云南白藥的配方“泄密”問題就曾引起熱議。繼2009年成都律師趙因起訴要求云南白藥公布其處方藥味之后,今年1月17日湖南律師羅秋林又再次以侵犯國內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將云南白藥推向了法院。2月6日,SFDA還就云南白藥的安全性等問題發(fā)表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注云南白藥安全性問題》,體現了對云南白藥事件的高度關注。

上述系列事件的核心是“保密”,針對此,筆者嘗試從法律視角來談談對云南白藥事件的個人見解:

[焦點一] 內外有別是否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知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可知,對于商品中與消費者利益直接相關的一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了解。但是,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并非沒有限度,對于與消費者利益沒有直接聯(lián)系或法律保護的技術和經營信息,消費者并沒有相應的知情權。

藥品作為與生命健康有著重大關系的特殊商品,消費者當然享有知悉其真實情況的權利。《藥品管理法》第54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藥品生產者必須在藥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分以及規(guī)格等內容。SFDA發(fā)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第11條也規(guī)定了“藥品說明書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由此可見,一般而言,中藥藥品生產企業(yè)注明其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是其法定義務,消費者對此享有知情權利。

然而,云南白藥的情況與一般藥品不同。《藥品管理法》第36條明確將“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的立法權限授予了國務院,換言之,國務院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雖然在形式上只是行政法規(guī),但在實質上具有《藥品管理法》特別規(guī)范的效力。在《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三章中,明確對中藥一級保護品種提出了保密要求。云南白藥的特殊性還在于其被衛(wèi)生部門依據《保密法》等規(guī)定認定為“絕密”,保密要求比一般中藥一級保護品種更為嚴格。故而,云南白藥在保密期內不公開處方組成和工藝制法既是法定權利,也是法定義務。2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注云南白藥安全性問題》也持這樣的立場。因此,云南白藥在國內不公開藥品的組方信息,屬于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的限制,并不構成侵權。

[焦點二]公開成分是否等于公開配方。

根據2010年媒體對云南白藥配方事件的報道,在美國FDA網站上的一個文件可以找到2002年的一份關于云南白藥酊的成分表,其指出云南白藥酊的具體成分為田七、冰片、散瘀草、白牛膽、穿山龍等。這樣的公開是否真足以讓他人仿造出“療傷圣藥”?恐怕未必。

中藥成分與中藥配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中藥成分的公開意味著中藥配方部分信息的公開,但并不等于配方的全面公開。中藥配方作為一個制備中藥產品的完整技術方案,包括藥味組成、藥味配比、制備工藝和劑型等多種因素。長期以來,我國中藥研發(fā)過于注意在中藥處方組成上下功夫,而忽視了對療效和質量也有重要影響的制備工藝、劑型等重要要素的革新,創(chuàng)新性和現代技術含量并不高,因而一旦中藥成分公布就極容易被仿制。現如今,真正有競爭力的中藥產品技術含量已越來越高,除非藥品本身的技術含量很低,否則,僅僅知道成分,想制造出完全相同的中藥產品也并不容易的。

中藥的現代化,既需要在組方上努力,也應當通過利用技術手段在提升藥品品質、改進制備工藝和劑型等方面上多下工夫,全面提升藥品的技術含量,不然,誰又能知道哪個中藥一級保護品種會不會淪為下一個宣紙或者龍須草席。

[焦點三]中藥保護品種是否該將“保密”進行到底。

自《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頒布以來,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對于扶植弱小中藥產業(yè)進行原始積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藥產業(yè)也憑借這一制度保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在跨國企業(yè)依靠專利和標準搶占市場的背景下,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對中藥企業(yè)和中藥產業(yè)發(fā)展而言未必非長久之計。

一方面,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競爭對手通過商業(yè)間諜、反向工程等方式導致中藥配方“泄密”的風險與日俱增;如果競爭對手在獲得配方之后,將其改造為新藥上市,企業(yè)甚至無法察覺自身已被侵權。

另一方面,在“保密”制度的保護傘下,中藥的二次研發(fā)已成危機。由于受到保密制度的特殊照顧,企業(yè)本身研發(fā)的積極性并不高;加之存在“泄密”的顧慮,“保密”的企業(yè)很少與外面的研究機構合作。長此以往,即使現在這一藥品存在優(yōu)勢,也難保在若干年后不被其他企業(yè)趕超。

此外,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對藥品安全的日益重視,公布中藥成分已逐漸成為中藥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門檻。再加上國內消費者的用藥習慣也日益理性,一定程度的公開漸成不可回避的問題。

各國法律都有自己的效力范圍。從空間效力上來講,一旦進入美國的國土范圍進行生產和銷售,云南白藥遵守美國的法律合乎法理。中外法律制度存在沖突實屬正常,由此導致相同產品的品質和信息也會發(fā)生“內外有別”。筆者認為不應當過于苛責個體,更值得關注和思考的是我國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合理?,F如今,中藥產業(yè)已經逐漸度過了資本原始積累的時期。在中藥市場日益對外開放和消費者越來越理性的時代環(huán)境下,以行政“保密”方式推動中藥產業(yè)的發(fā)展越來越不合時宜。在醫(yī)藥巨頭依靠專利和標準搶占市場的今天,必須重新評估怎樣的法律制度對中藥產業(yè)的發(fā)展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為有利。

Tags:云南白藥 保密

責任編輯:醫(yī)藥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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